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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州人社 2022-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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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31号)精神,现就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大龄失业人员待遇延长政策。

自2019年12月起,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由其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失业补助金标准为500元/月。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失业人员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向失业前最后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失业补助金,无需办理失业登记经办机构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申领人,自审核通过次月起按月发放失业补助金,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参保、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被判刑收监执行的,停发失业补助金。

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2020年12月底前提出申领的,其2020年3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应享受的失业补助金、价格临时补贴可一次性予以补发。

失业补助金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限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三、加快相关待遇兑现工作。

各地要加快工作进度,确保7月10日前启动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参保失业人员基本生活;要进一步畅通失业待遇申领渠道,方便群众办事;要切实防范基金运行风险,避免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情况的发生。

实施中其他有关问题按浙人社发〔2020〕31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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